在房产交易的浩瀚天地中,时常会出现一些令人始料未及的变数。试想,当您刚购置了一栋崭新的住宅,心中却萌生了出售的念头,却因高额税费而感到束手无策,您又将作何选择?或许有人会萌生一个别出心裁的方案:通过抵押的形式,将房屋“借”予买家,以此规避税费。然而,在文昌市,就有两位房主如此行事,却陷入了困境。
2024年3月24日,钟先生与王先生、张女士通过一家房产中介的牵线搭桥,达成了一项购房协议,约定将房屋出售给钟先生。他们还额外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,明确表示将以房屋作为抵押,代替直接过户,以此减少税费。钟先生当天便支付了3万元定金给张女士。
然而,王先生和张女士未能完成房屋抵押的公证,双方因此争执不休。钟先生向张女士发送了一封解除合同的信件,张女士也予以回应。直至2024年4月19日,钟先生收到了王先生和张女士退还的3万元定金。钟先生认为王先生和张女士未履行合同义务,合同已无法继续,他们应再支付3万元。双方因此事闹上了文昌法院。
文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,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指出,由于王先生购买该房屋未满两年,若直接过户,需缴纳的税费将相当可观。因此,双方商定暂不过户房屋,王先生和张女士假装借出60万元,将房屋抵押给钟先生或其指定之人。若王先生和张女士无法亲自办理,则前往公证处办理抵押公证的委托书,将房屋的抵押和过户权利都赋予钟先生或其指定之人,日后过户事宜将由钟先生自行处理,王先生和张女士将协助其完成。
钟先生承诺在2024年4月10日之前办理完房屋的所有手续,并将房屋交付给钟先生。文昌法院认为,双方实则意图出售房屋,他们的关系应为卖房合同关系。补充协议中亦明确指出,该房屋实则要出售,并非真实抵押和借款。然而,双方似乎是为了减少税费,假装不办过户,将房屋抵押给钟先生,以假意掩盖真实卖房关系,此举显然不合法。
该无效的约定不影响双方卖房合同及其他补充协议中的其他约定。卖房合同中规定,钟先生和王先生应在签订合同后的30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待税费缴纳完毕后,钟先生再将剩余房款支付给王先生。根据合同中的有效约定,王先生并未违约,因此无需退还双倍定金。因此,法院驳回了钟先生要求王先生支付3万元的请求。
这种试图规避税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,还可能对房产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干扰。如果每个人都在尝试通过不正当手段减少税费,整个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将受到严重影响。此外,这种行为还可能导致更多法律纠纷,增加法院负担,浪费社会资源。
如果这种情况持续发生,我们可能会见证更多房产交易纠纷的出现。这不仅会影响买卖双方的利益,还可能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构成威胁。此外,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及时遏制,还可能引发更多效仿行为,导致整个市场的税费收入减少,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公共服务的提供。
在房产交易中,如何平衡税费负担和法律合规性,您有何见解?有哪些措施可以既保护买卖双方利益,又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?欢迎分享您的观点和经验。